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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快32023-01-31 16:05

俄乌局势进展:泽连斯基呼吁北约加速接受乌克兰 俄方更换特别军事行动总指挥******

  中新社北京1月12日电 综合消息:据乌通社报道,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11日表示,北约应启动机制加速接受乌克兰。俄媒报道称,俄罗斯国防部长绍伊古11日宣布更换俄对乌克兰开展特别军事行动区域联合部队总指挥,由俄武装力量总参谋长格拉西莫夫出任。

  泽连斯基呼吁北约启动机制加速接受乌克兰

  据乌通社11日报道,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当天表示,北约应启动一项机制加速乌克兰加入北约。

  据报道,泽连斯基在卢布林三角第二次峰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北约以“敞开大门”的言论形式支持乌克兰是不够的。他说:“我们需要向前迈进......我们等待着强有力的步骤,比‘敞开大门’更多的东西。”

  2022年9月30日,乌克兰签署了加入北约的申请。

  俄方更换特别军事行动总指挥

  据俄媒11日报道,俄罗斯国防部长绍伊古当天宣布更换俄对乌克兰开展特别军事行动区域联合部队总指挥,由俄武装力量总参谋长格拉西莫夫出任。

  俄国防部网站消息说,原特别军事行动区域联合部队总指挥、俄空天军总司令苏罗维金大将,俄陆军总司令萨留科夫大将以及俄武装力量副总参谋长基姆上将出任副总指挥。

  俄罗斯卫星通讯社援引俄国防部消息称,提高总指挥的职务级别是因为特别军事行动实施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任务增多,有必要统调俄军各军兵种,使之更加紧密协同,旨在提高各类保障质量以及区域联合部队的指挥效率。

  乌克兰、立陶宛、波兰签署联合声明

  乌通社报道称,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立陶宛总统瑙塞达和波兰总统杜达11日在利沃夫举行的卢布林三角第二次峰会后签署了联合声明。

  波兰和立陶宛在联合声明中表示支持乌克兰尽快加入北约和欧盟。

  联合声明还重申了立陶宛和波兰将继续向乌克兰提供军事、技术和人道主义等支持。

  俄常驻联合国代表:安理会将就乌克兰问题举行会议

  据俄罗斯卫星通讯社12日报道,俄罗斯常驻联合国第一副代表德米特里·波利扬斯基宣布,在莫斯科的倡议下,联合国安理会将于1月17日就乌克兰问题举行会议。

  波利扬斯基还表示,莫斯科时间1月20日19时,俄方将就12月顿巴斯炮击事件举行安理会非正式会议。

  美媒:欧盟委员会主席计划2月访问基辅

  据乌通社11日报道,美国政治新闻网站“Politico”援引一位欧盟官员的话称,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和其他欧盟委员计划于2月初访问乌克兰首都基辅,开展“最高级别的磋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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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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